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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遷調改任辦法
› 第13條
法官遷調改任辦法 第13條
下列情形,由司法院院長參考遷調志願,並審酌
第十條
第九項各款所列情形,擬具與擬補職缺同額之遷調名單,提請司法院人事審議委員會審議: 一、依
第八條
第一項規定再次調任二審法院法官者。 二、一審法院庭長、法官再次調任二審法院法官者。 三、上級審法院庭長、法官調任下級審法院法官者。 四、依本法
第四十六條
規定調任下級審法院法官者。 五、依本法
第七十七條
第一項後段規定調任地方法院法官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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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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