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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遷調改任辦法 第19條

依本法第四十五條規定為地區調動時,應由司法院院長擬具與擬補職缺同額之遷調人員遷調名單,提請司法院人事審議委員會審議,不受第十四條期間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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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