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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度量衡單位推廣及輔導辦法 第4條

國內符合下列資格之一者,得申請本辦法之補助: 一、政府機關(構)。 二、依法設立之財團法人或社團法人。 三、依法設立之各級公、私立學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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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