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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錄音錄影公開播送實施辦法 第4條

最高法院暨其大法庭、最高行政法院暨其大法庭及懲戒法院第二審,其公開行訴訟之言詞辯論及裁判之宣示時所為之錄音、錄影,除有本法第九十條第二項但書經裁定不予公開播送之情形外,應以適當方式實施公開播送。 高等行政法院高等行政訴訟庭審理通常訴訟程序第二審上訴案件,除有行政訴訟法第二百六十三之三條第二項之情形外,準用前項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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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