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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錄音錄影公開播送實施辦法 第9條

依本法第九十條第二項、第三項規定實施公開播送,參與訴訟程序者有正當理由確信公開播送其錄音、錄影,有危害其生命、身體、自由、隱私、財產或嚴重影響審判公平性之情形時,法院得依其聲請或依職權,准予以變聲、變像或其他無法直接識別該個人之方式為公開播送。 前項所定參與訴訟程序者,指依法律規定參與法庭活動之人。 法院至遲應於公開行訴訟之言詞辯論時,向參與訴訟程序者告知本法第九十條第六項之規定。 第一項之聲請,應敘明符合本法第九十條第六項各款之具體理由,至遲於其參與之該次庭期閉庭前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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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