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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錄音錄影公開播送實施辦法 第7條

法院審理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社會矚目之案件,應審酌無妨害國家安全、公共秩序、善良風俗,或對程序參與人及他人生命、身體、隱私、營業秘密或其他權益造成損害之虞,且無足以妨礙審判程序之公平性等一切情狀,始得依本法第九十條第三項但書裁定准予公開播送。 法院為前項許可之裁定,至遲於第一次行第五條第二項所定言詞辯論之三日前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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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