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法醫師執業登記執照發給及更新辦法 › 第2條

法醫師執業登記執照發給及更新辦法 第2條

法醫師申請執業登記,應領有法醫師證書或專科法醫師證書。 法醫師申請執業登記及執業執照,應填具申請書一式二份,繳交執業執照費並檢具下列文件,向法務部申請之: 一、法醫師證書或專科法醫師證書原本(驗畢後發還)及其影本一份。 二、國民身分證影本一份。 三、法醫師公會會員證明文件。 四、最近三個月內二吋正面脫帽半身彩色相片二張。 依本法第十二條第三項規定,經審查許可執行鑑定業務者,並應檢具審查許可之證明文件。 前二項文件應以雙掛號郵寄法務部,法務部收受後應發給證明;其不符前二項規定而得補正者,法務部得定二十日以上之期限通知其補正。
AI 白話解釋
← 第1條看 法醫師執業登記執照發給及更新辦法 全文第3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