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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醫師執業登記執照發給及更新辦法
› 第3條
法醫師執業登記執照發給及更新辦法 第3條
法醫師執業執照自發照日起,有效期間為六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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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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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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