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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醫師執業登記執照發給及更新辦法 第4條

執業執照滅失或遺失者,準用第二條規定申請補發;損壞者,準用第二條規定申請換發,但應繳還原證書。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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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