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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醫師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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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醫師法 第10條
屍體經檢驗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法醫師應以書面建請檢察官為解剖屍體之處分: 一、死者之配偶或直系血親請求解剖。 二、可疑為暴力犯罪致死。 三、死因有危害社會公益或公共衛生之虞。 四、送達醫療院所已死亡,且死因不明。 五、於執行訊問、留置、拘提、逮捕、解送、收容、羈押、管收、保安處分、服刑等過程中死亡。 六、軍人死亡,且死因不明。 七、意外事件中之關鍵性死亡者。 八、未經認領顯可疑為死因不明之屍體。 九、其他非解剖無法查明死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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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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