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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醫師法 第11條

第 二 章 檢驗及解剖屍體
法醫師檢驗屍體後,應製作檢驗報告書;解剖屍體後,應製作解剖報告書;鑑定死因後,應製作鑑定報告書。 前項文書製作之格式,由主管機關定之。
AI 白話解釋

引用本條的條文

法醫師法中另有 1 條條文提到第11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46條本法施行前,依醫事人員人事條例規定任用之現職法醫師,經改依公務人員任用法任用後,其以相當醫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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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