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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醫師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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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醫師法 第11條
第 二 章 檢驗及解剖屍體
法醫師檢驗屍體後,應製作檢驗報告書;解剖屍體後,應製作解剖報告書;鑑定死因後,應製作鑑定報告書。 前項文書製作之格式,由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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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條的條文
法醫師法中另有 1 條條文提到第11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46條
本法施行前,依醫事人員人事條例規定任用之現職法醫師,經改依公務人員任用法任用後,其以相當醫事…
「檢驗及解剖屍體」的其他條文
第9條
依刑事訴訟法規定所為之檢驗屍體,除本法另有規定外,由法醫師、檢驗員為之。解剖屍體,除本法另有…
第10條
屍體經檢驗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法醫師應以書面建請檢察官為解剖屍體之處分:一、死者之配偶或直…
← 第10條
看 法醫師法 全文
第12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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