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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醫師法 第9條

第 二 章 檢驗及解剖屍體
依刑事訴訟法規定所為之檢驗屍體,除本法另有規定外,由法醫師、檢驗員為之。 解剖屍體,除本法另有規定外,由法醫師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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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