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法醫師申請執行鑑定業務審查辦法 › 第3條

法醫師申請執行鑑定業務審查辦法 第3條

法務部設法醫師申請執行鑑定業務審查小組(以下簡稱審查小組),依法審查前條之申請。 審查小組於必要時,得以書面通知申請人或其擔任職務之機關派員到場說明。
AI 白話解釋
← 第2條看 法醫師申請執行鑑定業務審查辦法 全文第4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