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法規
立委
選舉
金流
指南
議題
更多 ▾
本週國會
找我的立委
國會數據分析
政府首長
地方政府
委員會
政黨
公投
民調
連署
立場測驗
合約範本
2026 選舉
AI 問
常見問題
搜尋
政治雷達
›
法律
›
法醫師申請執行鑑定業務審查辦法
› 第5條
法醫師申請執行鑑定業務審查辦法 第5條
法務部應自收受申請書之日起四個月內將審查小組審查結果以書面通知申請人,並副知其擔任職務之機關。 前項審查結果如係不予許可,並應敘明理由。
AI 白話解釋
點此用 AI 白話解釋這一條 →
同章節的其他條文
第2條
法醫師申請執行鑑定業務,應填具申請書一式二份,繳交審查費並檢具下列文件,向法務部申請審查之:…
第3條
法務部設法醫師申請執行鑑定業務審查小組(以下簡稱審查小組),依法審查前條之申請。審查小組於必…
第4條
審查小組置委員十三人,由法務部部長指派次長一人為召集人,以召集人、法務部檢察司司長、臺灣高等…
第6條
審查小組委員均為無給職。但得依規定支給出席費及交通費。
第7條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施行。本辦法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 第4條
看 法醫師申請執行鑑定業務審查辦法 全文
第6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驗證後投票
為防灌票,投票需驗證身分證與手機。
資料只在你的裝置驗證並加密雜湊,原始號碼不會上傳或儲存
,僅用於「同一人同題只能投一次」。
身分證字號
*必填
手機號碼
*必填
取消
確認投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