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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單一窗口聯合服務業務志願服務獎勵辦法 第2條

本辦法所稱志工係指志願參與司法院(以下簡稱本院)所屬各級法院單一窗口聯合服務中心之各項服務業務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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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條志工服務時數達一千五百小時以上,持有志願服務績效證明書者,依本辦法獎勵之。本辦法之獎勵由本院…第4條本辦法志工服務獎勵如下:一、服務時數達一千五百小時以上者,由本院或本院委由志願服務法院頒授志…第5條前條各獎項之頒授,每人以一次為限。第6條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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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