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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單一窗口聯合服務業務志願服務獎勵辦法 第3條

志工服務時數達一千五百小時以上,持有志願服務績效證明書者,依本辦法獎勵之。 本辦法之獎勵由本院每年辦理一次。 符合第一項規定志工,得填具申請獎勵事蹟表(如附件一),檢同相關證明文件,於每年一月底前向所服務法院提出申請,各法院受理申請後應審查並造冊(如附件二),於同年三月底前函送直屬高等法院層報本院辦理。 附件一 ┌──────────────────────────────┐ │(法院全銜)單一窗口聯合服務業務志願服務申請獎勵事蹟表 │ │ 申請日期: 年 月 日│ ├──────┬───────────────────────┤ │申請人 │ (簽名蓋章)│ ├──────┼───────────────────────┤ │ │性 別: │ │ │ 出生年月日 : │ │基本資料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或護照號碼): │ │ │住(居)所地址: │ │ │聯 絡 電 話: │ ├──────┼───────────────────────┤ │重要事蹟 │一 服務時數 小時 │ │ │二 主要績效(詳附服務績效證明書) │ ├──────┼───────────────────────┤ │審查意見 │ │ │ │ │ ├──────┼─────────┬────┬────────┤ │單位主管核章│ │首長核章│ │ └──────┴─────────┴────┴────────┘ 附件二 ┌──────────────────────────────┐ │(法院全銜)志願服務申請獎勵名冊 年 月 日│ ├──┬──┬──┬─┬──┬────┬──┬─┬───┬──┤ │申請│服務│姓名│性│出生│國民身分│住(│電│志願服│審查│ │等次│時數│ │別│年月│證統一編│居)│話│務運用│機關│ │ │ │ │ │日 │號(或護│所地│ │單位 │ │ │ │ │ │ │ │照號碼)│址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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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章節的其他條文

第2條本辦法所稱志工係指志願參與司法院(以下簡稱本院)所屬各級法院單一窗口聯合服務中心之各項服務業…第4條本辦法志工服務獎勵如下:一、服務時數達一千五百小時以上者,由本院或本院委由志願服務法院頒授志…第5條前條各獎項之頒授,每人以一次為限。第6條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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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