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法院組織法 › 第60條

法院組織法 第60條

檢察官之職權如左: 一、實施偵查、提起公訴、實行公訴、協助自訴、擔當自訴及指揮刑事裁判之執行。 二、其他法令所定職務之執行。
AI 白話解釋
← 第59-1條看 法院組織法 全文第61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