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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組織法
› 第62條
法院組織法 第62條
第 五 章 檢察機關
檢察官於其所屬檢察署管轄區域內執行職務。但遇有緊急情形或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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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機關」的其他條文
第58條
各級法院及分院對應設置檢察署及檢察分署。前項所稱檢察署,分下列三級:一、地方檢察署。二、高等…
第59條
各級檢察署及檢察分署置檢察官,最高檢察署以一人為檢察總長,其他檢察署及檢察分署各以一人為檢察…
第59-1條
(刪除)
第60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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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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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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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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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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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6條
最高檢察署檢察總長,特任。最高檢察署檢察總長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之,任期四年,不得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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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事務官,應就具有下列資格之一者任用之:一、經公務人員高等考試或司法人員特種考試相當等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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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檢察署及檢察分署設觀護人室,置觀護人、臨床心理師或諮商心理師及佐理員。觀護人在二人以上者…
第68條
高等檢察署以下各級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置法醫師,法醫師在二人以上者,置主任法醫師。法醫師,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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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0條
最高檢察署、高等檢察署及檢察分署置一等通譯,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二等通譯,薦任第六職等至…
第71條
各級檢察署及檢察分署置錄事,委任第一職等至第三職等。
第72條
第二十四條至第二十六條、第四十條至第四十二條、第五十四條至第五十六條之規定,於地方檢察署或其…
第73條
地方檢察署或其檢察分署之類別及員額,依附表之規定。各地方檢察署或其檢察分署應適用之類別及其變…
第74條
高等檢察署或其檢察分署之類別及員額,依附表之規定。高等檢察署或其檢察分署應適用之類別及其變更…
第75條
最高檢察署員額,依附表之規定。
第76條
檢察官得調度司法警察,法官於辦理刑事案件時,亦同。調度司法警察條例另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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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3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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