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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組織法 第85條

高等法院以下各級法院或分院於必要時,得在管轄區域內指定地方臨時開庭。 前項情形,其法官除就本院法官中指派者外,得以所屬分院或下級法院法官充之。 第一項臨時開庭辦法,由司法院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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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