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洗錢防制物品出入境申報及通報辦法 第2條

本辦法所稱有價證券,指無記名之旅行支票、其他支票、本票、匯票或得由持有人在本國或外國行使權利之其他有價證券。 本辦法所稱有被利用進行洗錢之虞之物品,指超越自用目的之鑽石、寶石及白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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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