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洗錢防制物品出入境申報及通報辦法 第4條

旅客或隨交通工具服務之人員攜帶前條第一項各款所定物品入出境,應依下列規定辦理申報: 一、入境者,應填具「中華民國海關申報單」及「旅客或隨交通工具服務之人員攜帶洗錢防制物品入出境登記表」或以電腦連線傳輸申報資料,並經紅線檯向海關申報查驗後通關。 二、出境者,應填具「旅客或隨交通工具服務之人員攜帶洗錢防制物品入出境登記表」或以電腦連線傳輸申報資料,並至海關出境服務檯向海關申報查驗後通關。 以貨物運送、快遞、郵寄或其他相類之方法,運送前條第一項各款所定物品入出境者,其申報通關程序,應依關稅法及相關規定向海關辦理。 新臺幣現金依前二項規定申報者,超過中央銀行依中央銀行法第十八條之一第一項所定限額部分,應予退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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