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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域綜合治理特別條例 第2條

本條例之適用範圍,為行政院核定流域綜合治理計畫所明列之直轄市、縣(市)管河川及區域排水、農田排水、水產養殖排水、雨水下水道、上游坡地水土保持及治山防洪區域。 依本條例執行之直轄市、縣(市)管河川及區域排水治理工程所需用地,得逕行辦理工程用地徵收,不受水利法第八十二條規定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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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