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海上捕獲條例 › 第13條

海上捕獲條例 第13條

海軍艦長對於前條所列之船舶,得令其停航受檢。 通告停航在日間以國際通語之信號、旗號或汽笛為之;在夜間以燈號或汽笛為之;天候不良時,並得放空砲兩次為之;對於經通告停航而不遵者,得放空砲兩次,仍不遵者,得以實彈砲擊其檣桅,如再不停航,得擊其船體。
AI 白話解釋
← 第12條看 海上捕獲條例 全文第14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