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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上捕獲條例 第17條

臨檢軍官離船時,應於該船之航海記事簿內,註明臨檢日、時、地點、本艦艦名、艦長及臨檢軍官之姓名。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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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