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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上捕獲法庭審判條例 第10條

初級海上捕獲法庭審判事件,以審判官五人之合議行之。但得以審判官一人行準備及調查證據程序。 高級海上捕獲法庭審判事件,以審判官七人之合議行之。 裁判事件,以評議決定之;評議,準用法院組織法第七十九條第八十三條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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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