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海上捕獲法庭審判條例 › 第11條

海上捕獲法庭審判條例 第11條

海上捕獲法庭行政之監督,依左列規定: 一、行政院院長督同高級海上捕獲法庭庭長,監督高級海上捕獲法庭。 二、法務部部長監督初級海上捕獲法庭。
AI 白話解釋
← 第10條看 海上捕獲法庭審判條例 全文第12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