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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上捕獲法庭審判條例 第2條

海上捕獲法庭,分左列二級: 一、初級海上捕獲法庭。 二、高級海上捕獲法庭。 前項法庭之設置或廢止,以命令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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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