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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事評議規則 第3條

海事案件發生後,應由航政機關辦理海事行政調查,作成海事檢查報告書(格式如附件一),連同相關卷證送海事評議小組。 前項海事行政調查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現場實地調查。 二、詢問有關船員及相關人員。 三、蒐集查證資料。 四、案情分析研判。 海事行政調查不得單人進行,調查人員並應配戴證件。 詢問船員或相關人員時,應核對被詢問人身分,並全程錄音。詢問女性船員或相關人員時,應有女性海事行政調查人員陪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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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