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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事評議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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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事評議規則 第4條
有下列各款情形者,航政機關得酌免前條海事行政調查之一部或全部: 一、船員、旅客或其他乘員無生還。 二、船舶已滅失、失蹤。 三、遭遇惡劣天候,未致海難。 四、主機或輔機故障,未致海難。 五、船舶絞網,未致海難者。 六、非因海難所致之貨物預期損壞或掉落。 七、船期延誤。 八、無涉船舶操作管理之碼頭工安事件。 九、未涉海難之漁船間關於漁獲等糾紛。 十、無調查可能性或必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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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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