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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事院校學生上船實習辦法 第4條

上船實習期間應於取得臨時船員服務手冊之日起四年內完成,實習天數由 各海事院校自行訂之。 學生入學前已取得相當之海上資歷者,可申請抵免上船實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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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