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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事院校學生上船實習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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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事院校學生上船實習辦法 第5條
經分發實習之學生,應於接到通知後在指定時間向指定公司辦理報到,逾 期不到者,廢止分發。 經分發後,確有特殊情形必須改分發或補分發者,由原學校向交通部申請 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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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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