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海商法 › 第116條

海商法 第116條

未依航運習慣裝載之貨物經投棄者,不認為共同海損犧牲。但經撈救者,仍應分擔共同海損。
AI 白話解釋
← 第115條看 海商法 全文第117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