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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商法 第123條

第 六 章 共同海損
利害關係人於受分擔額後,復得其船舶或貨物之全部或一部者,應將其所受之分擔額返還於關係人。但得將其所受損害及復得之費用扣除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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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海損」的其他條文

第110條稱共同海損者,謂在船舶航程期間,為求共同危險中全體財產之安全所為故意及合理處分,而直接造成之…第111條共同海損以各被保存財產價值與共同海損總額之比例,由各利害關係人分擔之。因共同海損行為所犧牲而…第112條前條各被保存財產之分擔價值,應以航程終止地或放棄共同航程時地財產之實際淨值為準,依下列規定計…第113條共同海損犧牲之補償額,應以各財產於航程終止時地或放棄共同航程時地之實際淨值為準,依下列規定計…第114條下列費用為共同海損費用:一、為保存共同危險中全體財產所生之港埠、貨物處理、船員工資及船舶維護…第115條共同海損因利害關係人之過失所致者,各關係人仍應分擔之。但不影響其他關係人對過失之負責人之賠償…第116條未依航運習慣裝載之貨物經投棄者,不認為共同海損犧牲。但經撈救者,仍應分擔共同海損。第117條無載貨證券亦無船長收據之貨物,或未記載於目錄之設備屬具,經犧牲者,不認為共同海損。但經撈救者…第118條貨幣、有價證券或其他貴重物品,經犧牲者,除已報明船長者外,不認為共同海損犧牲。但經撈救者,仍…第119條貨物之性質,於託運時故意為不實之聲明,經犧牲者,不認為共同海損。但經保存者,應按其實在價值分…第120條船上所備糧食、武器、船員之衣物、薪津、郵件及無載貨證券之旅客行李、私人物品皆不分擔共同海損。…第121條共同海損之計算,由全體關係人協議定之。協議不成時,得提付仲裁或請求法院裁判之。第122條運送人或船長對於未清償分擔額之貨物所有人,得留置其貨物。但提供擔保者,不在此限。第124條應負分擔義務之人,得委棄其存留物而免分擔海損之責。第125條因共同海損所生之債權,自計算確定之日起,經過一年不行使而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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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