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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堤管理辦法 第36條

第 六 章 附則
管理機關對下列事項,得報請中央主管機關獎勵之: 一、自動捐獻土地、金錢、器材或物資有助海堤整建、養護、維護或防汎搶險者。 二、民眾依第二十四條規定協助巡查,經查證屬實者。 三、民眾協助巡查,發現有違法使用或其他違法行為,經查證屬實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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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則」的其他條文

第37條本辦法發布施行後,於海堤興建完成未經公告之海堤區域範圍,有違反本辦法規定之行為者,管理機關應…第38條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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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