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 法律 › 海堤管理辦法 › 第37條

海堤管理辦法 第37條

第 六 章 附則
本辦法發布施行後,於海堤興建完成未經公告之海堤區域範圍,有違反本辦法規定之行為者,管理機關應先行通知行為人限期改善、整復或回復原狀;逾期仍未改善、整復或回復原狀者,始得依本法處罰之。
AI 白話解釋

「附則」的其他條文

第36條管理機關對下列事項,得報請中央主管機關獎勵之:一、自動捐獻土地、金錢、器材或物資有助海堤整建…第38條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 第36條看 海堤管理辦法 全文第38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