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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外各級華僑學校優良教師獎勵辦法 第4條

教師服務年資之計算標準如左: 一、教師服務年資自到職日起算,在本辦法施行前或在華僑學校立案前之 服務年資,得併計追算。 二、曾在部會立案之華僑社會教育機構任教者,其年資得合併計算。但其 中斷之時間應扣除之。 三、在脫離部會輔導與聯繫之華僑學校任教,其服務年資不予計算。但有 特殊情形者,得報請部會核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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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