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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外技術合作委員會祕書處職員退休撫卹暨資遣辦法
一句話看懂
本辦法規範海外技術合作委員會祕書處職員退休、撫卹及資遣相關事項,目的是為了提供職員退休、撫卹及資遣時的相關規定及保障。
本法於第 11 屆立法院暫無相關修法議案;以下為現行條文全文。資料來自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
法條全文(現行)
最後異動 2002-03-13・共 6 條。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允許重製加值)。
第 1 條
海外技術合作委員會祕書處 (以下簡稱本處) 職員之退休、撫卹、資遣, 依本辦法行之,本辦法未規定事項,比照公務人員退休、撫卹法規暨公務 人員任用法
第十五條之一
及分類職位公務人員資遣給與辦法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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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本辦法所稱職員,係指由海外技術合作委員會核委並核定薪給者而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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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退休金及撫卹金之給與,比照公務人員退休、撫卹法規標準發給,但以發 給一次退休金或撫卹金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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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依本辦法退休、撫卹或資遣之人員,以外交部為核定退休、撫卹或資遣之 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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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條
退休金、撫卹金及資遣費,在外交部國際技術合作經費項下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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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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