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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外技術合作委員會祕書處職員退休撫卹暨資遣辦法 第2條

本辦法所稱職員,係指由海外技術合作委員會核委並核定薪給者而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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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