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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外經濟合作發展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第6條

本基金之運用範圍如左: 一、協助友好國家及開發中國家經濟發展。 二、增進與友好國家及開發中國家雙邊貿易。 三、其他有助於海外經濟合作發展者。 四、本基金之管理費用及其他有關之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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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