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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外經濟合作發展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第8條

本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應設海外經濟合作發展基金管理委員會 (以下 簡稱基金會) ,置委員八人,由左列人員組成之,並以經濟部部長為主任 委員: 一、經濟部部長。 二、外交部部長。 三、財政部部長。 四、交通部部長。 五、中央銀行總裁。 六、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主任委員。 七、行政院秘書長。 八、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主任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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