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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外華商生產事業從業人員回國實習辦法 第10條

實習期滿成績及格者,由實習單位填製實習證明書,交由本會轉發實習人 員。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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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