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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外華商生產事業從業人員回國實習辦法 第9條

實習人員在實習期間,應切實遵守實習單位所訂之有關規則,並接受實習 單位指導,專心實習;違規者按情節輕重處分,重者立即停止實習,限期 返回原僑居地。如實習中途無故離去者,由本會函請申請機構 (實習人員 所服務機構) 查處。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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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