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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外華商生產事業從業人員回國實習辦法 第2條

凡華商在海外經營之生產事業,其所屬生產從業人員符合下列規定者,得 由該事業機構,向本會申請回國實習: 一、具有華僑身分者。 二、身體健康無任何傳染疾病者。 三、取得返回原僑居地之有效回程簽證,及持有回程船、機票者。 四、通曉中國語文、能聽、講、閱讀及有筆記能力者。 五、思想純正,品行優良,無不良嗜好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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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