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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外華商生產事業從業人員回國實習辦法 第3條

實習項目分為農、林、漁、牧、礦、工及其他生產事業;由申請機構 (實 習人員所服務機構) 按其所派遣實習人員之工作種類選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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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