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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外華商生產事業從業人員回國實習辦法 第5條

實習費用全部由申請機構或實習人員自行負擔,包括下列各款: 一、由居留地回國及返回原居留地之雙程旅費。 二、在國內實習期間之食、宿、交通、醫療及損害賠償各費。 三、其他有關之費用。 申請機構及實習人員不得請求任何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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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