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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外華商生產事業從業人員回國實習辦法
› 第6條
海外華商生產事業從業人員回國實習辦法 第6條
申請機構派遣實習人員申請回國之手續如下: 一、申請機構應填妥實習申請表 (格式另定) ,經負責人簽章後,檢同公 司執照影本及實習人員居留證影本、學校畢業證書影本、公立醫院出 具之實習人員健康證明書,送請我簽證單位 (有外交關係地區為我駐 當地使領館,無外交關係地區為駐當地政府代表機構或忠貞僑團) , 辦理簽證後寄交本會。 二、簽證單位接到該項申請時,應先查明申請者確係當地華商所經營之生 產事業,其所派遣之實習人員符合本辦法
第二條
及
第五條
之規定後, 予以簽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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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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