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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岸巡防機關人員使用器械致人傷亡財產損失醫療費慰撫金喪葬費補償金賠償金支給標準 第2條

海岸巡防機關(以下簡稱巡防機關)人員執行職務依本條例規定使用器械致第三人受傷或死亡者,其醫療費、慰撫金及喪葬費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受傷者:除支付醫療費外,並給與一次慰撫金,最高以新臺幣五十萬元為限。 二、身心障礙者:除支付醫療費外,並依下列規定給與一次慰撫金: (一)極重度障礙者:新臺幣二百五十萬元。 (二)重度障礙者: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 (三)中度障礙者:新臺幣一百萬元。 (四)輕度障礙者:新臺幣七十萬元。 三、死亡者:除給與一次慰撫金新臺幣二百五十萬元外,並核實支付喪葬費,最高以新臺幣三十萬元為限。 四、因受傷或身心障礙死亡者,依前款規定補足一次慰撫金差額,並支付喪葬費。 前項第一款、第二款醫療費,除病房費以全民健康保險病房為準外,核實支付。 第一項第二款所定身心障礙等級之鑑定,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及相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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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條的條文

海岸巡防機關人員使用器械致人傷亡財產損失醫療費慰撫金喪葬費補償金賠償金支給標準中另有 2 條條文提到第2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4條巡防機關人員執行職務違反本條例規定使用器械致人受傷、死亡者,其醫療費、慰撫金、喪葬費支付標準…第5條第二條、第四條醫療費之支付,以就醫於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院者為限。但傷勢嚴重必須急救者,得就近…

同章節的其他條文

第3條巡防機關人員執行職務依本條例規定使用器械致第三人之財產損失者,應以金錢補償其實際所受之財產損…第4條巡防機關人員執行職務違反本條例規定使用器械致人受傷、死亡者,其醫療費、慰撫金、喪葬費支付標準…第5條第二條、第四條醫療費之支付,以就醫於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院者為限。但傷勢嚴重必須急救者,得就近…第6條死亡者之慰撫金,由其繼承人具領,其具領順序依民法繼承編之規定,喪葬費由實際支出者具領。第7條本標準所定醫療費、慰撫金、喪葬費、補償金及賠償金,由巡防機關編列預算支應。第8條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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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