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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岸巡防機關人員使用器械致人傷亡財產損失醫療費慰撫金喪葬費補償金賠償金支給標準
› 第5條
海岸巡防機關人員使用器械致人傷亡財產損失醫療費慰撫金喪葬費補償金賠償金支給標準 第5條
第二條
、
第四條
醫療費之支付,以就醫於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院者為限。但傷勢嚴重必須急救者,得就近於非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院急救治療,急救五日內之醫療費核實支付,超過五日者,由該管巡防單位專案報請所屬巡防機關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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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條
本標準所定醫療費、慰撫金、喪葬費、補償金及賠償金,由巡防機關編列預算支應。
第8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 第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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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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