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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岸巡防機關人員使用器械致人傷亡財產損失醫療費慰撫金喪葬費補償金賠償金支給標準 第4條

巡防機關人員執行職務違反本條例規定使用器械致人受傷、死亡者,其醫療費、慰撫金、喪葬費支付標準,比照第二條規定辦理;致人財產損失者,其賠償金支付標準,比照第三條補償金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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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