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海岸巡防法 › 第10條

海岸巡防法 第10條

海巡機關人員執行查緝走私職務,應將查緝結果,連同緝獲私貨,移送主管機關處理。 海巡機關人員執行查緝走私、防止非法入出國及其他犯罪調查職務,因而發現犯罪嫌疑者,應依法移送主管機關辦理。
AI 白話解釋
← 第9條看 海岸巡防法 全文第11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